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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空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邮箱:jingj.wang3@hnai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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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滨海国际机场机场路119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9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刘澍、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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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赣0202民初1379号 合同纠纷

    原告-刘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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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2021-08-05 2021-09-17
    2

    刘文涛与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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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319民初7724号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刘文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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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8-05
    3

    刘德凤与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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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110民初4731号 合同纠纷

    原告-刘德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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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7-13
    4

    刘文涛与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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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319民初7173号 合同纠纷

    原告-刘文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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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1-06-01 2021-06-21
    5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幸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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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津0319民初307号 合同纠纷

    原告-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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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1-02-18 2021-03-11
    6

    郑立忠与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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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7101民初5号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郑立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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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2021-01-11 2021-02-25
    7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马德旺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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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津民申2015号 劳动争议

    再审申请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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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1-01-07
    8

    窦云与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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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津0116民初36799号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窦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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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0-12-24
    9

    梁阁珍与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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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津0116民初36836号 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梁阁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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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0-12-11 2020-12-30
    10

    天津小古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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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津0116民初225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天津小古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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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020-12-01 2020-12-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琼0108执434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之一、失信限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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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4340号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云揽月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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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340号之一四川云揽月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和被执行人四川云揽月科技有限公司你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3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中载明:查封、扣押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云揽月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340号之一执行通知书,通知书中载明:责令你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867.98元。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340号失信决定书,决定书中载明:将四川云揽月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8执4340号限制消费令,本院依法对你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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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2

    (2021)琼0108执4340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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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8执4340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云揽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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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4340号四川云揽月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云揽月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43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广告费173000元及违约金(另计);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违约金4178.66元;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四、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557.68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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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0
    3

    (2020)琼0108民初1258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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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8民初12585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云揽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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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2585号之一四川云揽月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云揽月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现已审查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琼0108民初12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云揽月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广告费173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73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被告四川云揽月科技有限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4178.6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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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4

    (2020)琼0108民初1258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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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8民初12585号 广告合同纠纷

    原告- 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四川云揽月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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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8民初12585号四川云揽月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津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云揽月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以及证据材料副本等。原告诉请:一、被告支付广告费尾款173,000元;二、被告支付第一期广告费违约金按照2020年8月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共计527.39(50000*15.4%/365*25天,2018.3.2-2018.3.26);三、被告支付第二期广告费违约金按照2020年8月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共计3,463.10元(123000*15.4%365*46天,2018.2.25-2018.4.11和50000*15.4%365*51天,2018.2.25-2018.4.16);四、被告支付第三期广告费违约金按照2020年8月一年期LPR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暂计至2020.8.11共计60,875.14元(173000*15.4%/365*834天,2018.5.1-2020.8.11);五、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5日15时00分在本院(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山大道52号)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收起

    ... 展开
    2021-01-0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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