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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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衢江)文广新罚字〔2018〕第6号 | 衢州市衢江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2018年2月22日14时50分,衢江区文广局副局长吴利红带领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何向阳、童琦巡查区文化市场。在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衢江区振兴中路一巷89-2号的小牛网吧进行日常巡查,该场所当时正在对外营业。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3号机、主机系统未安装清网卫士,3号机、4号机消费者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其中3号机实际上网人员张某东系未成年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网吧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网管员周珍妮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本局认为当事人对网吧管理不严,管理部门的要求落实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违反了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认定。现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查处中不配合办案人员的工作,违法行为整改不到位,清网卫士系统客户端未安装,经局领导集体讨论,本局对当事人上述三项违法行为决定合并处罚如下:警告,并处停业整顿30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或衢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衢州市衢江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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