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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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煌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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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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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向凌云、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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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当得利纠纷 |
上诉人-向凌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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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甘肃大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金碧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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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洪金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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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大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兰州安捷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兰州大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洪金碧、吴志兵、马燕芳财产保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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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 |
当事人-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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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与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甘肃大雁通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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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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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风扬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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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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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风扬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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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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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高锋科技(惠州)有限公司、董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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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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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风扬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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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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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成都风扬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嘉华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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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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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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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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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郑伟业及 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张秋英 刘健玲 深圳市鹏程飞讯科技有限公司 陈美芳 姜思博 当事人- 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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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健玲、深圳市鹏程飞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川07民初286号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陈美芳、张秋英、姜思博、郑伟业及你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我院作出(2021)川07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追加被告陈美芳为(2021)川07执恢12号案被执行人,并对第三人鹏程飞讯科技公司、刘健玲欠付原告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2014)绵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在134.7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告张秋英为(2021)川07执恢12号案被执行人,并对第三人鹏程飞讯科技公司、刘健玲欠付原告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2014)绵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在134.75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美芳、张秋英各负担50元。另,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陈美芳、张秋英三方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向你一并公告送达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陈美芳、张秋英三方上诉状,内容如下:一、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川07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陈美芳、张秋英、姜思博、郑伟业负担。二、陈美芳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2021)川07民初2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驳回原审原告即被上诉人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诉人陈美芳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四川九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三、秋英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1)川07民初286号民事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二审直接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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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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