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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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番工商处字[2018]37号 | 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当事人:广州九盛砂师弟餐饮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番禺区光明分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P1N34 负责人:郑如师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光明北路34、36号(西街)整幢(部位:221、222、223) 2018年1月9日,我局2名执法人员在广州市番禺区光明北路34、36号(西街)整幢(部位:221、222、223)检查时,发现广州九盛砂师弟餐饮连锁发展有限公司番禺区光明分店未在2017年6月30日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于当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9月5日成立,未按法定时限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6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广州市工商局于2017年7月8日在广州市红盾网以公告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补报年报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补报并公示2016年度报告,当事人未在责令期限内补报。直至2017年11月16日,当事人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2016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 当事人对于本局认定的事实予以承认,本局于201 年 月 日已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或者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0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广州市区县级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进行刷卡缴纳罚款,也可以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缴纳罚没款(收款人全称:广州财政代收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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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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