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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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玉凤,赵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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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661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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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9-29 | 2021-10-19 |
2 |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素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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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731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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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9-28 | 2021-10-19 |
3 |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余祥芬,袁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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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662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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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9 |
4 |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渝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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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662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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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9-27 | 2021-10-19 |
5 |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攀,余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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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71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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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9 |
6 |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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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702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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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9 |
7 |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阳伟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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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717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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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9 |
8 |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德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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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702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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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9 |
9 |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存明,杨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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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71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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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9 |
10 |
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奕超,代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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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5民初71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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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 2021-09-26 | 2021-10-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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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2民初180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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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800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吴作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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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8009号吴作栋: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作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本公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8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欠缴的物业服务费29382.6元、公摊水电费4196.6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从违约之日起算至付清时止,每天应交费用的3‰缴纳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为16420.8元);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均以实际产生为准)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12月12日09时00分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一审案件承办人:贺前春联系电话:(023)67188964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9月10日上传日期:2019年09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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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0 |
2 |
(2019)渝0108民初1735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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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8民初1735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张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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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8民初17350号张庆:本院受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1月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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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
3 |
(2019)渝0115民初339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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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339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张杨 被告- 重庆方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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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方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号【星汇两江艺术尚云中心第四区一、二层】附18-08-0035):本院受理(2019)渝0115民初3393号原告张杨诉被告重庆方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被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做出(2019)渝0115民初3393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张杨撤诉。现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115民初339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23-40232246、40665127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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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4 |
(2019)渝0106民初104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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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104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彦显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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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6民初10449号彦显春:本院受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彦显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2019年9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陈家桥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同时因你方下落不明,我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渝0106民初10449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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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5 |
(2019)渝0106民初1045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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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1045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莫远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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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6民初10452号莫远兰:本院受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莫远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2019年9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陈家桥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同时因你方下落不明,我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渝0106民初10452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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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6 |
(2019)渝0106民初104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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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1043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唐淑兰 柯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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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6民初10434号唐淑兰、柯成:本院受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淑兰、柯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2019年9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陈家桥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同时因你方下落不明,我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渝0106民初1043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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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1 |
7 |
(2019)渝0103民初74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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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74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雅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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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03民初7426号王雅懿:本院受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雅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2368元、违约金1598.4元及公摊水电费0元,共计3966.4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王雅懿下落不明,现依法向王雅懿送达(2019)渝0103民初7426号一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同时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6月04日上传日期:2019年06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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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4 |
8 |
(2019)渝0117民初295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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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7民初29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谢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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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7民初2953号谢刚:本院受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9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31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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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9 |
(2019)渝0117民初295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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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7民初295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颜海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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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117民初2954号颜海辉:本院受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颜海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8月29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31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3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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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
10 |
(2019)渝0115民初33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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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5民初3394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李军 被告- 重庆方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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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公告重庆方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号【星汇两江艺术尚云中心第四区一、二层】附18-08-0035):本院受理(2019)渝0115民初3394号原告李军诉被告重庆方鼎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被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被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合同;2、被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分公司、被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装修剩余本金150000元、违约金68400元。现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9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我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联系电话:023-40232246、40665127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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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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