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新(消)行罚决字〔2020〕0057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康可路001-2号(5、6、7幢)的浙江家邦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车间内疏散指示标志未能正常工作,存在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家邦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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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详情 |
| 2 | 新(消)行罚决字〔2020〕0056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康可路001-2号(5、6、7幢)的浙江家邦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车间内安全出口处堆放货物,存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浙江家邦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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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详情 |
| 3 | 新(消)行罚决字〔2020〕0058号 | 新昌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康可路001-2号(5、6、7幢)的浙江家邦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车间内消火栓前设置货架,存在遮挡消火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家邦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于十五日内持浙江省新昌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至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新昌县财政局,账号:201000031801898000034)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新昌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6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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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详情 |
| 4 | 新公(七)行罚决字[2020]00294号 | 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3月2日14时,新昌县公安局七星派出所民警在七星街道家邦智能进行流动人口核查时发现,七星街道家邦智能未将工人陈某望、陈某位的身份信息及时报送或告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家邦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新昌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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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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