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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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三合源菌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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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3民初12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西峡县三合源菌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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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1-23 |
2 |
福建新时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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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03民初34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新时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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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16 |
3 |
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西峡县三合源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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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民辖终1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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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1-02-25 |
4 |
西峡县三合源菌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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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23民初123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西峡县三合源菌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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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 2020-06-23 | 2020-11-16 |
5 |
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西峡县三合源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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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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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福建新时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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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新时代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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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西峡县三合源菌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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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西峡县三合源菌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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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西峡县三合源菌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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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西峡县三合源菌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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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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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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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钟慧珊 被告- 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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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5民初18号 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款人民币1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00.22。(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18年12月8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1年11月10日,实际应当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全部拖欠合同款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1至2项诉讼请求暂共计人民币14500.2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09日15时30分在第08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院联系人:钟慧珊 电话:0755-86608164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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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2 |
(2022)粤0305民初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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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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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民初18号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款人民币1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00.22。(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18年12月8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1年11月10日,实际应当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全部拖欠合同款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1至2项诉讼请求暂共计人民币14500.2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5月09日15时30分在第0811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法院联系人:钟慧珊电话:0755-8660816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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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
3 |
(2022)粤0305民初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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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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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305民初18号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款人民币1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00.22。(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18年12月8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1年11月10日,实际应当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全部拖欠合同款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1至2项诉讼请求暂共计人民币14500.2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0日09时30分在第133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法院联系人:钟慧珊电话:0755-86608164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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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4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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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05民初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钟慧珊 被告- 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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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2)粤0305民初18号 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海源三维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0305民初1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合同款人民币1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500.22。(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18年12月8日起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21年11月10日,实际应当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全部拖欠合同款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1至2项诉讼请求暂共计人民币14500.2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20日09时30分在第133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法院联系人:钟慧珊 电话:0755-86608164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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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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