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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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天阔防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何远波、何远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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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初33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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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31 | 2020-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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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保荣、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申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一案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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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2民特3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蒙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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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1-21 | 2020-1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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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青岛金润鑫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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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执586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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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21 | 2019-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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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与徐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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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22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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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29 | 2021-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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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覃志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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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民特144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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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25 | 2018-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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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金典纸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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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08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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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11 | 2020-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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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丰泰不干胶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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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民初236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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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6-05 | 2020-0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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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典纸制品贸易有限公司、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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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民辖终1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天津市金典纸制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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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3-08 | 2018-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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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与江门市江海区东裕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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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50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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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05-22 | 2017-08-15 |
10 |
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青岛金润鑫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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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3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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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03-20 | 2017-07-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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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2072民初1225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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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122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 被告- 徐公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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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12259号徐公强:本院受理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公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2民初122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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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4 |
2 |
(2017)粤20民终358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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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3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青岛金润鑫包装有限公司 徐公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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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民终358号徐公强:本院受理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诉青岛金润鑫包装有限公司、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附:本院(2017)粤20民终358号民事判决书壹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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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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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8042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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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80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 贝学军 唐华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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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初8042号贝学军、唐华姣:本院受理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贝学军、唐华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8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1日起以528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二、被告贝学军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贝学军负担【该款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贝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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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
4 |
(2016)粤2072民初8042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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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80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 贝学军 唐华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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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6)粤2072民初8042号上海市摩睿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贝学军、唐华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6)粤2072民初80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2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7月1日起以5281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二、被告贝学军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0元,由被告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贝学军负担【该款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上海摩睿实业有限公司、贝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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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
5 |
(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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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7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壹码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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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壹码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壹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本院无法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756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壹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永一胶粘(中山)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766.08元及违约金(以实欠货款本金数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3月15日起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458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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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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