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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传化陆鲸

    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传化科创大厦2幢4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7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9

    法律诉讼7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快乐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陕0113执保345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周快乐
    收起

    ... 展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5-30
    2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周快乐与其他案由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1)陕0114执他345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周快乐
    收起

    ... 展开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021-01-28 2021-05-30
    3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新武物流有限公司曹金秀王新武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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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陕0112执他245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新武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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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0-12-30
    4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永达天龙物流有限公司、王睿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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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民初14398号 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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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0-12-14
    5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与昆明云创物流有限公司、李云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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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民初14403号 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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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14
    6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临沂正德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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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执3736号之三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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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2-20
    7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邱学荣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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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执3729号之二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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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2-20
    8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淄博锦海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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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109执3734号之三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0 2021-02-20
    9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快乐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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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陕0116执他1069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周快乐
    收起

    ... 展开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0-11-18 2020-12-07
    10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快乐合同纠纷一案委托执行 收起

    ... 展开
    (2020)陕0116执他1080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周快乐
    收起

    ... 展开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0-11-18 2020-12-0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9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浙0109民初46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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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469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壹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邱学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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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壹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贺路4号(仅限站场内自编A、B、C、E、G、H、I、J栋)共八栋广州容发货运市场E栋自编60号】、邱学荣(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恩江镇跃进路24号1栋1单元106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壹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邱学荣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和开庭传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邱学荣对广州壹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需偿还转让债权本金44285元,利息暂计4161.11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逾期违约金1985.19元(逾期违约金按照年利率9%,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8月24日)),本息共计50431.3元的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支付维权费用3000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2月26日上午8时50分在本院第二十号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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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5
    2

    (2019)浙0109民初7439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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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7439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衡阳市鑫安物流有限公司 刘春风 王美桂 湖南谊情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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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阳市鑫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古汉大道3号瑞安花园金仕阁609室)、刘春风(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5栋1单元5楼501室)、王美桂(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茶山坳镇樟树坪3号)、湖南谊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环城北路27号西湖中央广场9019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衡阳市鑫安物流有限公司、刘春风、王美桂、湖南谊情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74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衡阳市鑫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保理融资80500元,支付自保理融资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及自保理融资到期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违约金(详见附件);二、衡阳市鑫安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刘春风、王美桂、湖南谊情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责任;四、刘春风、王美桂、湖南谊情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衡阳市鑫安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衡阳市鑫安物流有限公司、刘春风、王美桂、湖南谊情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41元,由衡阳市鑫安物流有限公司、刘春风、王美桂、湖南谊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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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3
    3

    (2019)浙0109民初9073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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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907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兰州永达凯悦物流有限公司 张永林 张永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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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永林(住甘肃省武山县龙台乡大庄村二组16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兰州永达凯悦物流有限公司、张永林、张永红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90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兰州永达凯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保理融资64000元,支付自保理融资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自保理融资到期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违约金(详见附件);二、兰州永达凯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张永林、张永红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责任;四、张永林、张永红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兰州永达凯悦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兰州永达凯悦物流有限公司、张永林、张永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兰州永达凯悦物流有限公司、张永林、张永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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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3
    4

    (2019)浙0109民初803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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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803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博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姚翔 刘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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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博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京溪中路20号8013房)、姚翔(住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沿河路143号)、刘红(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会埠镇耕香路44-6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博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姚翔、刘红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80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广州博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保理融资33600元,支付从放款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其中13600元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2万元自2018年9月2日起计算),及自保理融资到期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违约金(其中13600元自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2万元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二、广州博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姚翔、刘红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姚翔、刘红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广州博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7元,由广州博江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姚翔、刘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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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3
    5

    (2019)浙0109民初654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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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6544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北京大陆桥物流有限公司 赵荔 闫定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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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陆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赵辛店500号1幢8243房间)、赵荔(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铁塔一街27号)、闫定芳(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铁塔一街27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大陆桥物流有限公司、赵荔、闫定芳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65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北京大陆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保理融资68000元,支付自保理融资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及自保理融资到期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违约金(详见附件);二、北京大陆桥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赵荔、闫定芳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责任;四、赵荔、闫定芳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北京大陆桥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北京大陆桥物流有限公司、赵荔、闫定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1元,由北京大陆桥物流有限公司、赵荔、闫定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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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3
    6

    (2019)浙0109民初712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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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712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陕西新武物流有限公司 曹金秀 王新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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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新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吕小寨立交东北角秦龙运输公司西安分公司内北物流13号)、曹金秀(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魏城镇荣发村一组)、王新武(住陕西省大荔县两宜镇棉绒厂院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新武物流有限公司、曹金秀、王新武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71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陕西新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保理融资39990元,支付自保理融资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自保理融资到期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违约金(详见附件);二、陕西新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曹金秀、王新武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责任;四、曹金秀、王新武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陕西新武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陕西新武物流有限公司、曹金秀、王新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7元,由陕西新武物流有限公司、曹金秀、王新武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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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3
    7

    (2019)浙0109民初6546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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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6546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汇丰通达货运有限公司 杨本恒 杨凤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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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汇丰通达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济齐路美里苑4号楼)、杨本恒(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苑4号楼1单元402号)、杨凤梅(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苑4号楼1单元402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汇丰通达货运有限公司、杨本恒、杨凤梅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济南汇丰通达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保理融资35132.64元,支付自保理融资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自保理融资到期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的违约金(详见附件);二、济南汇丰通达货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杨本恒、杨凤梅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责任;四、杨本恒、杨凤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济南汇丰通达货运有限公司追偿。如济南汇丰通达货运有限公司、杨本恒、杨凤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元,由济南汇丰通达货运有限公司、杨本恒、杨凤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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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3
    8

    (2019)浙0109民初4508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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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450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 李业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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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与湖罗路交叉口东500米金泰物流园四区A库3号)、李业亭(住山东省桓台县索镇街道办事处西雅和村3组27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李业亭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45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保理融资30000元,支付自保理融资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的利息,及自保理融资到期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的违约金(详见附件);二、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李业亭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责任;四、李业亭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李业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8元,由淄博鑫锐物流有限公司、李业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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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9

    (2019)浙0109民初5078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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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507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淄博冠腾物流有限公司 逯艾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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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博冠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昌国路金泰物流园4区A座3号)、逯艾燕(住山东省桓台县索镇街道办事处耿桥村683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冠腾物流有限公司、逯艾燕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50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淄博冠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保理融资40000元,支付自保理融资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13%计算的利息,及自保理融资到期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11%计算的违约金(详见附件);二、淄博冠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逯艾燕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责任;四、逯艾燕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淄博冠腾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淄博冠腾物流有限公司、逯艾燕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由淄博冠腾物流有限公司、逯艾燕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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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10

    (2019)浙0109民初4511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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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109民初451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市福霞物流有限公司 尧鸿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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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福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路北侧方基塞纳春天15栋1101室)、尧鸿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沙井巷86号4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市福霞物流有限公司、尧鸿福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9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赣州市福霞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保理融资90620元,支付自保理融资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及自保理融资到期日起至实际返还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违约金(详见附件);二、赣州市福霞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传化陆鲸科技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尧鸿福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责任;四、尧鸿福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赣州市福霞物流有限公司追偿。如赣州市福霞物流有限公司、尧鸿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2元,由赣州市福霞物流有限公司、尧鸿福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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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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