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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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应急罚〔2020〕48号 |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11月3日,南宁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广西瑞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气体充装站项目安全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情况,本机关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作出了停止气体充装站项目相关生产活动的决定。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了:企业合法性及生产经营范围;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检记﹝2020﹞469号),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范方吉、韦才迎等二人的询问笔录证明了你公司存在气体充装站项目安全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违法事实。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试行)》(桂安监管﹝2016﹞31号)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九条该违法行为的实施标准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停止气体充装站项目相关生产活动,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南宁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48号),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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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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