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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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刘成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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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47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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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7-29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何鑫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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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6565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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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29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何金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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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6567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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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29 |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郭剑飞、董云芳、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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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恢637号 | 信用卡纠纷 |
当事人-郭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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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29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龙旭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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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6561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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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7-13 | 2021-07-22 |
6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李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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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2410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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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7-13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胡代春、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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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474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星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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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15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王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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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执472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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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7-13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王松、成都中奥华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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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12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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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30 |
10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甘文波、成都宝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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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民初120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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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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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05民初120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杨小勇、李焱、四川万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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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20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杨小勇 李焱 四川万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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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20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杨小勇、李焱、四川万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清偿拖欠原告的透支本金117212.18元,分期手续费4999.98元,透支利息64685.15元,滞纳金1725.29元,共计188622.60元(分期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现暂计至2018年5月11日)。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即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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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
2 |
(2019)川0105民初95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游布勋、钟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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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95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游布勋 钟贤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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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95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游布勋、钟贤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剩余透支本金34377.33元、利息1530.00元、滞纳金1226.90元、分期手续费1686.24元,总计38820.47元(前述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计算截至2019年4月9日)。2、判令被告以上述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还清该款项日止按照《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等。3、判令原告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合同项下分期资金(透支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合同约定代交保险费、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持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因你下落不明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即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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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
3 |
(2019)川0105民初117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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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17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陈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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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17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陈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剩余透支本金451096.18元、利息327516.60元、滞纳金4892.72元、分期手续费11715.27元,总计795220.77元(前述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计算截至2019年4月9日)。2、判令被告以上述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还清该款项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给付利息、滞纳金等。3、判令原告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合同项下分期资金(透支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合同约定代交保险费、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持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9761.00元、诉讼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因你下落不明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即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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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
4 |
(2019)川0105民初105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任益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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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054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任益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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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05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任益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剩余透支本金30954.00元、利息6283.92元、滞纳金2080.32元、分期手续费4009.49元,总计43327.73元(前述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计算截至2019年4月9日)。2、判令被告以上述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还清该款项日止按照《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等。3、判令原告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合同项下分期资金(透支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合同约定代交保险费、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持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诉讼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因你下落不明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即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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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
5 |
(2019)川0105民初116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王红、喻绍模、四川万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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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16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王红 喻绍模 四川万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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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16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王红、喻绍模、四川万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归还剩余透支本金96660.30元、利息94712.87元、滞纳金24678.09元、分期手续费49066.76元,总计265118.02元(前述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计算截至2019年4月9日)。2、判令被告一、二以上述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还清该款项日止按照《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给付利息、滞纳金等。3、判令原告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合同项下分期资金(透支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合同约定代交保险费、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持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4、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3255.90元、诉讼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5、判令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你下落不明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即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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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
6 |
(2019)川0105民初117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饶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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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173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饶小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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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17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饶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剩余透支本金381843.48元、利息276186.61元、滞纳金4141.86元、分期手续费9916.62元,总计672088.57元(前述利息、滞纳金、分期手续费计算截至2019年4月9日)。2、判令被告以上述透支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还清该款项日止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给付利息、滞纳金等。3、判令原告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合同项下分期资金(透支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合同约定代交保险费、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持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4、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33604.00元、诉讼费及其他原告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因你下落不明联系不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间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即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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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7 |
7 |
(2019)川0105民初127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萧文松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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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271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萧文松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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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271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萧文松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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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8 |
(2019)川0105民初127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曹贝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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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127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曹贝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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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127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曹贝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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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6 |
9 |
(2018)川0105执399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贺宁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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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5执399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贺宁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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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5执3998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贺宁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5民初73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贺宁风名下位于成都市金福路428号7幢1单元11层5号(权1503960)房屋委托评估。房地产评估价为2198969元及资产评估价为9750元,共计为2208719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105执3998号执行通知书、川协合房评(2019)00104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五日即视为收到。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在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财产,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自行承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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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4 |
10 |
(2019)川0105民初33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费明健、成都汇宝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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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5民初33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 被告- 费明健 成都汇宝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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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05民初33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与被告费明健、成都汇宝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费明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借款本金26405.16元及相应的利息、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825.17元,暂计至2018年8月11日的利息1099.54元,2018年8月12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按双方签订的《金穗贷记卡专项商户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上述利息、分期手续费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成都汇宝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费明健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成都汇宝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费明健追偿;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对被告费明健所有的车牌号为川B629AZ众泰牌汽车享有抵押权,有权对该抵押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依法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费明健、成都汇宝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元,由费明健、成都汇宝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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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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