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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壹壹壹玖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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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广场.金色年华B座B0706、B070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张坚与云南壹壹壹玖投资有限公司、毛贤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收起

    ... 展开
    (2020)云0103执2292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张坚
    云南壹壹壹玖投资有限公司
    毛贤怡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20-07-23 2020-07-27
    2

    张坚与云南壹壹壹玖投资有限公司、毛贤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03民初298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张坚 收起

    ... 展开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2019-10-31 2019-12-1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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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云0103民初298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张坚 被告- 毛贤怡 云南壹壹壹玖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原告张坚与被告云南壹壹壹玖投资有限公司、毛贤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9)云0103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云南壹壹壹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坚支付债权转让款447930元;二、被告云南壹壹壹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坚支付以479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按照年利率3.5%计算的逾期利息以及以44793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5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5%计算的逾期利息;三、被告云南壹壹壹玖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坚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毛怡贤对第一、二、三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五、驳回原告张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12元、保全费3026元,共计11838元由被告云南壹壹壹玖投资有限公司、毛贤怡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民一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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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1
    2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03民初2981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原告- 张坚 被告- 毛贤怡 云南壹壹壹玖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张坚与云南壹壹壹玖投资有限公司、毛贤怡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云0103民初2981号民事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即2019年7月19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楼16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云南壹壹壹玖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债权转让款人民币497700元,判令被告毛贤怡对前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二、判令被告云南壹壹壹玖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3.5%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全部转让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9年3月13日为3532.29元),判令被告毛贤怡对前述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收起

    ... 展开
    2019-04-1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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