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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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与童奇豪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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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12222号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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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15 |
2 |
邢群凯、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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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民初6906号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邢群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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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9-28 |
3 |
张棋与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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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1839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张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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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8-07 | 2020-04-26 |
4 |
宁波市鄞州速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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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2338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上诉人-宁波市鄞州速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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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26 | 2019-07-09 |
5 |
宁波市鄞州速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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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6237号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宁波市鄞州速派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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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5-10 | 2019-07-19 |
6 |
向琴与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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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2民初1155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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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4-03 | 2020-07-21 |
7 |
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与俞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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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524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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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8-03-12 | 2018-11-09 |
8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俞慧、曹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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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6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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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7-08-11 | 2018-03-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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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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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524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俞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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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5245号俞慧: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212民初15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提出上诉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二0一八年三月十六日联系人:凌碧波、陈芸琦联系电话:0574—87412271邮寄地址: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711室邮编:315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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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
2 |
原告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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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5245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俞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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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5245号俞慧: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俞慧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3月8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联系人:凌碧波、陈芸琦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711室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22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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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9 |
3 |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俞慧、曹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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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6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 俞慧 曹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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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656号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俞慧、曹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宁波投创荣安置业有限公司、俞慧、曹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令状式告知书等(本案可能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或简式裁判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俞慧、曹盛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75166.68元,利息9221.21元,罚息20.90元,复息26.52元,以上合计884435.31元(利息、罚息、复息暂计至2016年11月3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宁波创投荣安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陈露露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雅君、徐爱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17年5月18日,15时15分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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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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