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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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晶艺达箱包制品有限公司与凌琳、深圳市众赢咨询中心合伙协议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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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8356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深圳市晶艺达箱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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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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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02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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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02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永联机械有限公司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拓野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南粤鼎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众赢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惠州粤铂星五号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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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0286号凌琳、张炯、洪灿、惠州粤铂星五号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南粤鼎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众赢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原告深圳市永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凌琳、广州南粤鼎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众赢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炯、洪灿、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拓野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粤铂星五号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0286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贺榕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3日0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电话:0755-2892321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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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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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028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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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028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永联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拓野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南粤鼎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众赢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张炯 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惠州粤铂星五号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洪灿 凌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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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0286号凌琳、张炯、洪灿、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拓野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粤铂星五号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众赢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南粤鼎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告深圳市永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凌琳、广州南粤鼎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众赢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张炯、洪灿、深圳市拓野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拓野机器人自动化有限公司)、深圳韬略新能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粤铂星五号商务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小米长江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市兴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7民初1028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全面履行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480000元,被告二至被告十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80040.77元(以4480000元为基数,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履行完毕止,现自2020年5月1日暂计至20201年1月10日),被告二至被告十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由十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贺榕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15日09时30分在第十二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法院联系人:张子鸣电话:0755-2892321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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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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