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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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甬镇卫职罚〔2021〕010号 | 宁波市镇海区卫生健康局 |
2021年4月13日镇海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宁波化工区北海路255号(澥浦)的宁波人健化学制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情形一:当事人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该行为系首次发生;情形二: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首次发生;情形三:当事人对职业病应急救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该行为系首次发生。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相对人提供材料通知书1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书》1份、《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复印件1份、《职业禁忌人员调离通知书》复印件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体检报告单复印件8份为证。针对当事人违法情形一,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针对当事人违法情形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针对当事人违法情形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2021年5月13日我局已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甬镇卫职罚告〔2021〕01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现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内容给予当事人的第一种违法行为警告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的第二种违法行为警告的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的第三种违法行为警告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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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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