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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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州长昇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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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申103号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广州长昇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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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1 | 2021-03-30 |
| 2 |
广州长昇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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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清算 |
申请人-广州长昇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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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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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年3月11日裁定受理广州长昇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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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破131-1号 | - |
当事人- 广州长昇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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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破131-1号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裁定受理广州长昇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担任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6日前向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26号保利中宇广场A座21楼;联系人:张莉;联系电话:13922133703)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5月10日上午9点30分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十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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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5 |
| 2 |
(2020)穗仲案字第69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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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4934号 | - |
当事人- 广州长昇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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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4934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69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其采取以下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11880825)及其法定代表人郭义(身份证号码:231004560326093)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以上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本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将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本院将追究其刑事责任。申请执行人或社会公众发现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有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行为的,可向本院举报电话020-83211112进行举报。本限制消费令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止。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2020)粤01执493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长昇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洲路1228号钢材仓。法定代表人:骆敬军。被执行人: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塔19楼1907房。法定代表人:郭义。申请执行人广州长昇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国内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穗仲案字第69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广州长昇智能机械设备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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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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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广州长昇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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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4934号 | - |
当事人- 广州长昇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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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执4934号广东仪强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广州长昇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2020)穗仲案字第695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长昇智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款项528136.8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7681.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33277特此通知。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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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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