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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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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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37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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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2-19 | 2019-03-2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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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3725号原告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口头裁定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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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372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韩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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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13725号原告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判令韩波偿还四川汉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二、判令韩波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35元(从2018年5月30日起,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存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6月30日);三、判令韩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法、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口头裁定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1月24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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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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