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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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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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执8863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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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8-11 |
| 2 |
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广州粤研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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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53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美的洗涤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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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2021-05-19 | 2021-07-04 |
| 3 |
贵州吉利发动机有限公司、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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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812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贵州吉利发动机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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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10 |
| 4 |
义乌吉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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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811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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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10 |
| 5 |
台州滨海吉利发动机有限公司、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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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2民初812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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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 2021-04-19 | 2021-05-10 |
| 6 |
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真知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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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240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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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3-30 |
| 7 |
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滨海吉利发动机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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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辖终45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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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02 |
| 8 |
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吉利动力总成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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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辖终45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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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0-28 |
| 9 |
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吉利发动机有限公司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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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辖终454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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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21 | 2021-01-21 |
| 10 |
吕凤兰、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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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13执263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吕凤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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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0-07-01 | 2020-07-02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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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粤0310民初1513号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告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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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51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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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513号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10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被告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票据金额7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76元,保全费4058元,均由五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联系方式:刘容峥0755-23259051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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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 2 |
(2019)粤0310民初1513号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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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10民初1513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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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10民初1513号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粤研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广东上川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安徽嘉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9年10月10日14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联系方式:刘容峥0755-23259051注:本公告已于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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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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