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菊乐制药

    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成都高新区百草路106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
    • 法院公告 4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执异2017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异议人-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8-03 2021-09-30
    2

    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执异166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7-06 2021-08-30
    3

    唐茂凤、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执异33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异议人-唐茂凤
    申请执行人-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12 2021-05-12
    4

    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川01执异79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异议人-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3-05
    5

    唐茂凤、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川民终1073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唐茂凤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05-27 2020-06-09
    6

    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与唐茂凤、肖正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民初2033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7 2019-10-31
    7

    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8)川民再3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10-22 2018-12-24
    8

    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6)川01执1429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9-18 2019-12-03
    9

    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执异1185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08-25 2018-09-17
    10

    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北方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内0782执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18-07-16 2018-10-30

    法院公告4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川民终1073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唐茂凤 被上诉人- 肖正行 林明刚 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裕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杏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G06 2020-01-14
    2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四川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杏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G34 2018-06-14
    3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杏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G42 2017-12-14
    4 (2014)成民初字第3045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 鲁灵江 龚志立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G21 2016-09-01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状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民初2033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唐茂凤 肖正行 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茂凤,肖正行,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林明刚,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杏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9-06-26
    2

    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民初2033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当事人- 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唐茂凤 肖正行 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茂凤,肖正行,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林明刚,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杏树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川0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人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9-05-24
    3

    (2017)川01民初2033号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唐茂风、肖正行、林明刚、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杏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民初2033号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肖正行 四川杏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林明刚 唐茂风 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被告- 纠纷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的(2017)川01民初2033号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唐茂风、肖正行、林明刚、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杏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17日下午13时30分在本院第9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01-14
    4

    公告庭前材料 收起

    ... 展开
    (2017)川01民初2033号 -

    原告- 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菊乐制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茂凤,肖正行,林明刚,四川省裕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杏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新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天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到法定节日顺延)13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17-11-29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