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中山市沙溪镇汇拓家具厂、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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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沙溪镇汇拓家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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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张红英与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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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张红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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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中山市沙溪镇汇拓家具厂与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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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沙溪镇汇拓家具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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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林海标与吕德平、广东轻出平步木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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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林海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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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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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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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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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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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与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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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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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与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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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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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粤1972民初157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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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7-09 |
| 2 | (2018)粤1972民初15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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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17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19)粤0404执2776号 |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05 | 详情 |
| 2 | (2018)粤1972执9443号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11-0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粤1972执3919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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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919号 | - |
原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 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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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919号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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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0 |
| 2 |
(2019)粤1972执3919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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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919号 | - |
原告-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 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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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3919号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本院缴纳468.92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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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 3 |
(2018)粤1972执9443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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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4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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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443号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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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5 |
| 4 |
(2018)粤1972执9443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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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44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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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9443号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责令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5830元、利息2363.45元、延迟履行利息54.24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324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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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1 |
| 5 |
(2018)粤0404民初13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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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136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红英 被告- 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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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1367号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英诉被告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404民初13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红英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判决的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联系人:何洪标联系电话:0756-7265860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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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
| 6 |
(2018)粤1972民初1578号之一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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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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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78号之一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限被告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货款25,8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5,83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8.92元,由被告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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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9 |
| 7 |
(2018)粤0404民初13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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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民初1367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张红英 被告- 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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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404民初1367号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红英与被告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404民初136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6月到2017年11月的劳动报酬共计1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11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李雅惠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水金、人民陪审员余春媛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联系人:李雅惠、何洪标联系电话:0756-7791778、7265622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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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
| 8 |
(2018)粤1972民初1578号公告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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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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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1578号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镔锋刀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美森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原告主营刀锯五金制品加工销售。2016年底,原、被告开始有业务往来,被告向原告购买合金锯条,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的规格将合金锯条加工成品后送货至被告指定地址,完成订单。至今,被告仍有货款25,83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原告并提供了送货单、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5,8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5,8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从2017年3月1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7月5日10时30分在本院沙田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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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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