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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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税稽罚[2020]4 | 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7年8月,你单位通过支付3%手续费方式,无货收受徐州雨明台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18756110,金额34951.46元,税额1048.54元,价税合计36000元。手续费通过现金支付。已于2017年9月结转成本,截至检查日未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2、2018年4月,你单位收受宿迁铭沛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23084603,金额38834.95元,税额1165.05元,价税合计40000元。通过现金支付,于2018年4月结转成本。截至检查日未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2018年6月,你单位收受宿迁市辰华广告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发票代码3200171320,发票号码41678843-44,金额116504.86元,税额3495.14元,价税合计120000元。通过现金支付,分别于2018年6月、8月结转成本。截至检查日未作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你单位已无法取得真实合法凭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对2017年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00元,对2018年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0元,合计罚款700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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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2 | 详情 |
2 | 绍税稽罚[2019]140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8年6月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金额18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少缴2018年度印花税的行为处罚款9.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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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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