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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玻色智能

    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西路179号1幢201单元
    • 简介:-
    • 法律诉讼 9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9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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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05执24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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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2021-07-12 2021-07-14
    2

    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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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执保208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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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6-24 2021-07-26
    3

    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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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9财保314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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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1-06-23 2021-07-23
    4

    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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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执5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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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19 2021-09-25
    5

    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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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003号之二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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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5-07
    6

    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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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685号之二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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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5-07
    7

    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执1002号之二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人-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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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5-07
    8

    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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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执1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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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2-26
    9

    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苏05执1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2-26
    10

    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富强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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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5执1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2-26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执100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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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00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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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003号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1540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0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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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2

    (2021)粤03执100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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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002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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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002号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1539号裁决书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0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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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3

    (2021)粤03执168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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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6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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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685号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154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6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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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4

    (2021)粤03执1041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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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执104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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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执1041号深圳富强智能系统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苏州玻色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2020)深国仲裁1538号裁决书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执10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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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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