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153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8年6月6日与浙江丽晶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世贸丽晶城欧美中心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期自2018年7月2日起至2021年7月1日止,期限为三年,其中免租期2个月,月租金262365.5元,合同总金额8920427元,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应缴纳印花税8920.40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应补印花税处50%罚款4460.2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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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8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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