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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万泰光电

    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

    开业
    •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太安路虎门段29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佛山市德骏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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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当事人-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
    佛山市德骏电器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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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与建太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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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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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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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非诉执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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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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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非诉执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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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柳福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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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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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蒋小军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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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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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东莞市安拓普塑胶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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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东莞市安拓普塑胶聚合物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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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1972民初6516号之一公告判决【建太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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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65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 被告- 建太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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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6516号之一建太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原告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太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972民初6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建太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6524920.11元及利息(以6524920.11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79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建太电子(东莞)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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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3
    2

    (2020)粤1972民初6516号应诉公告【建太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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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65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 被告- 建太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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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1972民初6516号建太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原告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太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港币7282764.59元,折合人民币6644794.41元(按2020年03月35日中行挂牌汇率91.24计算);2.被告支付违约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年息,双方约定每月20曰定期对账,110天付款。自2019年12月开始计算,到清偿曰为止,暂计为港币74,800.06元,折合人民币68,247.57元(按2020年03月35日中行挂牌汇率91.24计算);被告承担一审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8月13日10时15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长安法庭第三审判庭(长安镇莲湖路55号新安居委会内)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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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8
    3

    (2018)粤1972执3995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赣州恒顺电子有限公司、东莞扬全电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邱永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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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39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 被告- 赣州恒顺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扬全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永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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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执3995号公告送达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赣州恒顺电子有限公司、东莞扬全电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邱永隆)更新时间:2018-07-06已浏览:47文章来源:原创(2018)粤1972执3995号赣州恒顺电子有限公司、东莞扬全电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邱永隆:关于申请执行人万泰光电(东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赣州恒顺电子有限公司、东莞扬全电业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邱永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8年6月5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你(单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限制相关人员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单位)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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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06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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