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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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税稽罚[2019]369 | 温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原南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知单》证实南宁市彩庵力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1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系虚开。票面金额合计1242904.86元,票面税额37287.14元,价税合计1280192.00元。票面货物为水泥,入账的13份发票的背面均写明工程矿渣的报账真实内容“教新城中村改造二期工程矿渣。李哲学2016.1.28”。以上违法事实,有(1)税务稽查签证。在签证书上,当事人对违法事实的签证意见:无异议。(2)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联及相关记账凭证等复印件。(3)2016年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4)姜振福、李哲学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并结合《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年第3号公告)“违法违章种类_发票及票证管理类_38.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之基准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的行为,处40000元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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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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