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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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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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1执恢1667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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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20-05-06 | 2020-05-12 |
2 |
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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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4民初1600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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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19-12-10 |
3 |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亿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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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破申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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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19-12-03 |
4 |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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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执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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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3-12 | 2019-08-26 |
5 |
宁波金亿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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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执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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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 2019-01-02 | 2019-08-26 |
6 |
米长运与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邹守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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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1081民初3688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米长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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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法院 | 2018-12-17 | 2019-09-20 |
7 |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泰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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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81民初954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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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法院 | 2018-08-29 | 2019-11-01 |
8 |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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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终1986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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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6-06-15 | 2017-03-21 |
9 |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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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行初字第3523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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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5-11-19 | 2017-12-18 |
10 |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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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京知行初字第03523号 | 其他 |
原告-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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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5-11-19 | 2017-08-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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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金亿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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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破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金亿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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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破1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金亿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宁波金亿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被执行人宁波金亿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作出(2019)浙0211执2号之一执行决定书,决定将宁波金亿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2019年11月25日,本院裁定受理宁波金亿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2020年11月20日,本院主持召开了宁波金亿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会议实到债权人2人,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据管理人查明,宁波金亿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本院认为:宁波金亿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应当依法宣告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宣告宁波金亿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破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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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2 |
申请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波金亿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的债权人会议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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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破14号 | - |
当事人- 宁波金亿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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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11破14号本院根据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9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债务人宁波金亿铝亿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亿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日指定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为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金亿公司的债权人应自本公告之日起至2020年1月9日,向管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嘉会街288号宁波中心大厦32楼;邮政编码:315000;联系人:唐河清;联系电话:153366897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亿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0年1月10日下午14时30分在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地址:宁波市镇海区广大路8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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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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