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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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德宝兴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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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49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扬州德宝兴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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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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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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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62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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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7 | 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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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鼎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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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679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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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9-16 |
4 |
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某、东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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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1212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东某无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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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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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程与派勒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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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5民初683号之一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彭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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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4-08 |
6 |
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云衣时代服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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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2民辖终7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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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2-26 |
7 |
东莞市华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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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51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华汇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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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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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扬州德宝兴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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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72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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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7-19 |
9 |
北京云衣时代服装有限公司与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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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01民初135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云衣时代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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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1-20 | 2021-01-29 |
10 |
江苏力泰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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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辖终16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苏力泰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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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0 | 2020-1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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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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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99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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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9932号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9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余额1384500元及违约金(起诉前的违约金总额是52816元;此后,以1384500元为本金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对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以126万元的本金及其利息为范围(利息从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责任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7736元,由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7元,由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239元,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负补充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17736元,由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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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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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247号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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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3民初424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 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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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3民初4247号被告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2020)粤0113民初4247号民事裁定书(撤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534540502020-07-2819:15:12:504(2020)粤0113民初4247号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大邑分公司、中国科学院成都有机化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送达,规定,有限公司,化学,民初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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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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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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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993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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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9932号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8)粤0113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8时45分-10时在第46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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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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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9342号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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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93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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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3民初9342号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2018)粤0113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书第三、四项,判决驳回原告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530399812020-01-2016:06:16:0(2018)粤0113民初9342号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有限公司,请求,原告,公告,技术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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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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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9342号之一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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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民初93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 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 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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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13民初9342号之一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113民初93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余额1384500元及违约金(起诉前的违约金总额是52816元;此后,以1384500元为本金基数,从2018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以126万元的本金及其利息为范围(利息从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至责任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本案债务,以155.925万元的本金及其利息为范围(利息从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至责任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东莞市新美诺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对对方在本案中应负的责任,互负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36元,由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7元,由被告东莞福人德数码印花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7239元(中山市松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东莞市新美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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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6 |
(2019)粤0113民初3757号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佩恩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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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375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扬州佩恩橡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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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3757号扬州佩恩橡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佩恩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19)粤0113民初3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扬州佩恩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货款48000元及违约金4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扬州佩恩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十一月五日529056202019-11-0619:12:56:0(2019)粤0113民初3757号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佩恩橡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科技,规定,有限公司,诉讼法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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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
7 |
(2019)粤0113民初3755号之一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三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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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37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三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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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3755号之一南京三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三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13民初3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527418012019-08-0915:38:31:330(2019)粤0113民初3755号之一原告广东派勒智能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三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送达,判决书,投资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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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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