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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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道全、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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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23民初2171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龚道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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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法院 | 2021-09-09 | 2021-09-30 |
2 |
(2021)湘0723执43号终结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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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723执43号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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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08 |
3 |
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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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723民初1089号 |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
原告-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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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07-29 |
4 |
湖南克明米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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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3民督4-1号 | 申请支付令 |
申请人-湖南克明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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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法院 | 2019-07-17 | 2019-08-15 |
5 |
湖南克明米业有限公司与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一审不予受理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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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723民督3号 | 申请支付令 |
当事人-湖南克明米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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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法院 | 2019-06-10 | 2019-10-28 |
6 |
湖南迎春思博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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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24民初390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湖南迎春思博瑞智能装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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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人民法院 | 2018-08-10 | 2018-11-26 |
7 |
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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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723执27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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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人民法院 | 2018-07-26 | 2018-12-21 |
8 |
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与湖南菜篮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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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204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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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17-10-10 | 2017-10-31 |
9 |
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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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执214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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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 2017-08-30 | 2017-11-06 |
10 |
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与湖南菜篮子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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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204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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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17-07-12 | 2017-1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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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民初6648号之一送达民事判决书(杨文静、陈国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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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64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 湖南皇室馨花食品有限公司 胡国庆 徐小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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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648号之一杨文静(公民身份号码为51021319790121****)、陈国平(公民身份号码为51021319760309****):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湖南皇室馨花食品有限公司、胡国庆、徐小娥、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粤1972民初664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18)粤1972民初664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2018)粤1972民初664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在长沙银行的账户存款6366266.67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湖南省澧县复兴厂镇桃花园居委会(大米车间)101房的房产[房产证号为湘(2016)澧县不动产权第0006332号]的查封;三、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澧县复兴厂镇桃花园居委会经营厂所5-1仓库内的2800吨稻谷的查封;四、解除对被申请人胡国庆、徐小娥、你们、湖南皇室馨花食品有限公司6366266.67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为:你们名下已冻结的银行存款已解除冻结。(2018)粤1972民初6648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主文如下:准予原告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收取受理费2831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316元,由原告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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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
2 |
(2018)粤1972民初6648号送达传票、应诉材料、保全材料等(杨文静、陈国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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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64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 胡国庆 徐小娥 湖南皇室馨花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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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民初6648号杨文静(公民身份号码为51021319790121****)、陈国平(公民身份号码为51021319760309****):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胡国庆、徐小娥、你们、湖南皇室馨花食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审限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方式告知、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原告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6266266.67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金额6266266.6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3.判令被告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38197.60元;上述1-3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6404464.27元;4.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就被告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复兴厂镇桃花园居委会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产权证地址:澧县复兴厂镇桃花园居委会(仓库)101房]仓库内的质物(即成品米145吨、香米438.2吨、稻谷2790吨)以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5.判令原告有权在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就被告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与应收账款债务人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7010038005619《购销合同》项下约定的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被告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支付的应收账款人民币6000000元整享有优先受偿权;6.判令被告胡国庆、徐小娥、你们、湖南皇室馨花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3项诉讼请求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湖南洞庭春米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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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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