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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鸿杰龙

    深圳市鸿杰龙国际木业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福华三路88号财富大厦10H
    • 简介:-
    • 法律诉讼 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2019)粤1972执12033号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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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12033号 仓储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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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2-13 2020-05-06
    2

    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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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 仓储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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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5-14 2019-11-01
    3

    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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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 仓储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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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8-11-23 2019-11-01
    4

    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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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03民终1478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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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05-19 00:00:00 2017-12-22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向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俊英公告送达(2019)粤1972执12033号案件的《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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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12033号 仓储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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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12033号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赵俊英: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公司存在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将你公司及你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予以公开曝光。因你公司及你下落不明,未能直接向你公司及你送达《限制消费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及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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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8
    2

    向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19)粤1972执12033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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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12033号 仓储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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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1972执12033号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报告财产令》及《执行通知书》,令你(单位)立即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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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15
    3

    (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之一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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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 仓储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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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之一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6日期间的仓储费161,329.65元;二、限被告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8月27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的仓储费195,186.4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8元,由被告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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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1
    4

    (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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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 仓储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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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1972民初15960号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鸿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其他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审限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附告知)。原告诉称:2014年4月1日,蒂卫家具(东莞)有限公司(下简称蒂卫公司)与被告广东仟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租赁及保管协议》,合同期限为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2015年3月,双方签订上述协议的《解除协议》,约定被告同意将因履行上述协议时存放在蒂卫公司处的全部木材存货(木材517.736立方米)全权委托蒂卫公司处理,并签订了《仓储物流协议(一)》,约定了费用结算标准和结算方式。2015年,该批货物因(2015)东二法岭民二初字第114号案件而被查封。2016年8月23日,蒂卫公司因业务调整,不再经营仓储业务,向法院申请将该批货物转由原告仓储。2016年8月26日,蒂卫公司将该批货物转移至原告控制的仓库,该仓库位于东莞市南城区水濂山路6号凯昌工业园,由原告向广东宏利仓储有限公司租赁所得。同时,蒂卫公司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债权176,289.06元(被告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6日期间欠付的仓储费,后经蒂卫公司核实,应为161,329.65元)及留置权一并转让给原告。该批货物目前仍由法院查封,案件案号为(2017)粤1972执4208号。自2016年8月27日起暂至2018年9月19日被告共欠付原告仓储费用195,186.47元,连同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26日期间欠付蒂卫公司的仓储费(该笔债权蒂卫公司已转让给原告),被告共欠付原告仓储费356,516.12元。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仓储合同关系、原告对被告享有的转让自蒂卫公司的债权均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仓储费用、偿还债务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提供了《仓储租赁及保管协议》、蒂卫仟鼎核库货物入库表、《仓储租赁及保管协议的解除协议》、出库确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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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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