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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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0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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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0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正旺特钢模具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润五金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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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11民初4051号深圳市金润五金制品厂:原告深圳市正旺特钢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润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1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金润五金制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正旺特钢模具有限公司货款294148.5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人民币294148.5元为基础,自2021年9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56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润五金制品厂承担。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用285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前述费用,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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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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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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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11民初40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正旺特钢模具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金润五金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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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11民初4051号 深圳市金润五金制品厂: 原告深圳市正旺特钢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润五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11民初4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金润五金制品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正旺特钢模具有限公司货款294148.5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人民币294148.5元为基础,自2021年9月1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56元由被告深圳市金润五金制品厂承担。原告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用2856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前述费用,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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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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