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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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深圳影城建材贸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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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恢514、515号之四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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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4-2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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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被告- 深圳影城建材贸易公司 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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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拍卖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20-08-31 |
2 | -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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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 六版 | 2019-08-0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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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2)深龙法执字第04007号 | 龙岗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2-06-1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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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恢514号公告(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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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恢514、5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影城建材贸易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发展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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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恢514、515号深圳影城建材贸易公司、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发展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影城建材贸易公司、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发展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两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恢514、51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2020)粤0305执恢514、51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补正为“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原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发展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陈盛超电话:0755-866083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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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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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恢514号20执恢514、515新网拍事项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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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恢514、5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影城建材贸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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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恢514、515号深圳影城建材贸易公司、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影城建材贸易公司、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恢514、515号网拍事项告知书。该网拍事项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已作出(2020)粤0305执恢514、51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11号峰景台大厦2栋(庐山阁)15H的房产(房产证号:2000420096),以抵偿其所负债务。上述财产将在京东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拍卖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10时00分至2021年1月12日10时00分(延时的除外)。你们可上网查看拍卖过程或依法参加拍卖。本院司法拍卖的网址:HYPERLINK"http://sifa.jd.com/2580"http://sifa.jd.com/2580。本次拍卖我院委托深圳市鹏润金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服务工作,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收费标准如下:1.每个标的收取成交价格1%的费用作为基本拍辅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单宗案件收取费用不超过300000元;2.已上拍标的撤拍后,以一拍起拍价作为标准计算收取10%的拍辅费用,每件最低收取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3.二拍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辅费的基础上加收取500元;4.变卖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辅费的基础上加收取1000元(与二拍加收取费用不重复加收取);5.以物抵债的标的,按照以物抵债价格计收拍辅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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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2 |
3 |
(2020)粤0305执恢514号20执恢514、515网拍事项告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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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恢514、51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 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影城建材贸易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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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恢514、515号深圳影城建材贸易公司、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影城建材贸易公司、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两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方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恢514、515号网拍事项告知书。该网拍事项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已作出(2020)粤0305执恢514、51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电影城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怡景路11号峰景台大厦2栋(庐山阁)15H的房产(房产证号:2000420096),以抵偿其所负债务。上述财产将在京东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平台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拍卖时间为2021年1月11日10时00分至2020年1月12日10时00分(延时的除外)。你们可上网查看拍卖过程或依法参加拍卖。本院司法拍卖的网址:HYPERLINK"http://sifa.jd.com/2580"http://sifa.jd.com/2580。本次拍卖我院委托深圳市鹏润金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网络司法拍卖的辅助服务工作,服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从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收费标准如下:1.每个标的收取成交价格1%的费用作为基本拍辅费,最低不低于100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单宗案件收取费用不超过300000元;2.已上拍标的撤拍后,以一拍起拍价作为标准计算收取10%的拍辅费用,每件最低收取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3.二拍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辅费的基础上加收取500元;4.变卖成交的标的,在基本拍辅费的基础上加收取1000元(与二拍加收取费用不重复加收取);5.以物抵债的标的,按照以物抵债价格计收拍辅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五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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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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