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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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许奋兴、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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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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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张志明、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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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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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庄铭聪、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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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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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李胜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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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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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林丽凤、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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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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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黄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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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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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王佳文、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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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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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彭杭州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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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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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林煌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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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晋江市飞踏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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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敖新兰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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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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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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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闽0582民初47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谢远东 谢凤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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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88 | 2020-10-13 |
2 | (2020)闽0582民初24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庄小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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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55 | 2020-09-27 |
3 | (2020)闽0582民初8147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张思献 张丽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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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48 | 2020-09-13 |
4 | (2020)闽0582民初636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曾旭东 李安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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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106 | 2020-08-30 |
5 | (2020)闽0582民初528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丁毓真 丁碧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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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107 | 2020-07-14 |
6 | (2020)闽0582民初47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谢远东 谢凤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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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54 | 2020-06-18 |
7 | (2020)闽0582民初1910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许文革 范金仙 苏清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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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07 | 2020-05-26 |
8 | (2020)闽0582民初24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庄铭树 庄小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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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G64 | 2020-05-19 |
9 | (2016)闽05民初143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泉州市汇森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陈嘉裕 陈永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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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G34 | 2017-07-25 |
10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泉州市汇森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浪漫鱼(福建)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富信天伦天(福建)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陈世芳 陈嘉裕 许志强 陈永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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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双城市人民法院 | G14G15中缝 | 2016-12-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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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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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430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杨金龙 林玉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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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与被告杨金龙、林玉碧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闽0582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杨金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透支本金47751.51元、滞纳金584.74元及截至2017年10月21日已欠的利息10754.48元,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二、林玉碧对杨金龙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林玉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杨金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杨金龙、林玉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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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1 |
2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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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2民初4306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杨金龙 林玉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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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与被告杨金龙、林玉碧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82民初430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晋江市崇德路38号)第八法庭(速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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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
3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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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30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林长流 丁永镇 林瑞生 林朗次 陈培霞 林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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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与被告林长流、丁永镇、林瑞生、林朗次、陈培霞、林雅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2民初43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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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
4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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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29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丁永镇 林瑞生 林长流 林朗次 陈培霞 林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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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与被告丁永镇、林瑞生、林长流、林朗次、陈培霞、林雅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2民初42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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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
5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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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2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林瑞生 丁永镇 林长流 林朗次 陈培霞 林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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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与被告林瑞生、丁永镇、林长流、林朗次、陈培霞、林雅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2民初42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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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2 |
6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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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7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陈连成 陈香 洪秀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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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诉被告陈连成、陈香、洪秀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2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陈连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借款30万元和利息、罚息、复利54253.06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陈香、洪秀连对被告陈连成所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陈香、洪秀连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连成追偿。案件受理费6614元,由被告陈连成、陈香、洪秀连负担。你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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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30 |
7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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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林长流 丁永镇 林瑞生 林朗次 陈培霞 林雅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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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与被告林长流、丁永镇、林瑞生、林朗次、陈培霞、林雅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林长流立即偿还结欠原告的贷款本金1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7年3月20日尚欠利息、罚息、复利7783.85元。被告丁永镇、林瑞生、林朗次、陈培霞、林雅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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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
8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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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被告- 陈连成 陈香 洪秀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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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诉被告陈连成、陈香、洪秀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我院判令被告陈连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7年3月20日已欠利息、罚息、复息为54253.06元,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应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行计付);被告陈香、洪秀连对被告陈连成所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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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
9 |
[裁判文书]许良攀、泉州荣悦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奋兴鞋材商行、林秀珠、许奋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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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4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许良攀 被上诉人-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及泉州荣悦鞋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陈埭镇奋兴鞋材商行 林秀珠 许奋兴 当事人- 泉州荣悦鞋业有限公司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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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2411号许良攀、泉州荣悦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奋兴鞋材商行、林秀珠、许奋兴:本院受理上诉人许良攀与被上诉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及原审被告泉州荣悦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奋兴鞋材商行、林秀珠、许奋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2411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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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
10 |
[裁判文书]许良攀、泉州荣悦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奋兴鞋材商行、林秀珠、许奋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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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4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许良攀 被上诉人- 泉州荣悦鞋业有限公司 晋江市陈埭镇奋兴鞋材商行 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 林秀珠 许奋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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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许良攀、泉州荣悦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奋兴鞋材商行、林秀珠、许奋兴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06-01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2411号许良攀、泉州荣悦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奋兴鞋材商行、林秀珠、许奋兴:本院受理上诉人许良攀与被上诉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及原审被告泉州荣悦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镇奋兴鞋材商行、林秀珠、许奋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2411号民事裁定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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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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