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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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丽莲公(万)行罚决字[2021]01285号 | 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万象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丽水市超级邻居商贸有限公司与员工陈某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该人相关的离职信息。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核审批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丽水市超级邻居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未在三日内将劳动者信息向公安机关报送且未告知劳动者主动申报的行为侵犯了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秩序,构成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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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5 | 详情 |
2 | 丽莲公(万)行罚决字[2020]00417号 | 浙江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万象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6月20日,丽水市超级邻居商贸有限公司聘用遂昌县员工傅某。后丽水市超级邻居商贸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报送相关信息,且未告知该员工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2020年4月3日被万象派出所民警查获。本局在办案过程中,已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查证、处罚前告知、审核审批等法定程序。本局认为:丽水市超级邻居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没有在与流动人口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劳动者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且未告知该员工主动向公安机关申报的行为侵犯了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秩序,构成了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三日内改正,并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莲都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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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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