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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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汉普塑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汉普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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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133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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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2-04 | 2021-03-02 |
| 2 |
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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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515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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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2-20 |
| 3 |
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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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515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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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8 | 2021-02-20 |
| 4 |
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宁波九元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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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368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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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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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王源、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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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368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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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8-06 | 2020-09-08 |
| 6 |
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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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08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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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0-03-02 | 2020-06-02 |
| 7 |
淮北朝阳医院、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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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民终106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淮北朝阳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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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02 | 2019-12-04 |
| 8 |
淮北朝阳医院与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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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2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淮北朝阳医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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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9-04-01 | 2019-09-25 |
| 9 |
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永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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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3执194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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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18-10-26 | 2018-11-27 |
| 10 |
沭阳南关医院、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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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民终126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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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12 | 2018-08-15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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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515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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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515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 被上诉人- 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王源 王长 王培训 骆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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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与被上诉人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源、王长、王培训、骆晓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我院(2020)浙02民终51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5923元,由上诉人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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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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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51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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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终515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 被上诉人- 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宁波九元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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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九元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与被上诉人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九元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王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我院(2020)浙02民终51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3924元,由上诉人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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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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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王源诉被告你与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长、王培训、骆晓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上诉状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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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368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源 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 被告- 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王培训 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王长 王培训 骆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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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3685号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培训(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81****1838):本院受理原告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王源诉被告你与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长、王培训、骆晓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3民初13685号民事判决书;2、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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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 4 |
原告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王源诉被告你与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上诉状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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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368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源 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 被告- 宁波九元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王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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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3681号宁波九元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王源诉被告你与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3民初13681号民事判决书;2、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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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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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王源诉被告你与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反诉材料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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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368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源 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 被告- 宁波九元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王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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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3681号宁波九元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王源诉被告你与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确认《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租赁物买卖合同(直租)》和《保证合同》无效;2、反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包括正诉和反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06月18日,08:45分在西郊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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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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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王源诉被告你与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长、王培训、骆晓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反诉材料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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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368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王源 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 被告- 码3302031981****1838 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王长 王培训 骆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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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3685号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培训(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81****1838):本院受理原告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王源诉被告你与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王长、王培训、骆晓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确认《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租赁物买卖合同(直租)》和《保证合同》无效;2、五反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包括正诉和反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06月18日,09:30分在西郊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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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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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贤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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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08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高贤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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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0816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贤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0203民初10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0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70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自2012年9月9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50000元;三、原告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高贤潮持有的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权(股权数额:25500000元)享有质权,有权就被告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在质押担保范围内按质押顺序以上述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贤潮对被告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贤潮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追偿。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被告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贤潮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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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2 |
| 8 |
原告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王源、王长、王培训、骆晓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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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368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 王源 王长 王培训 骆晓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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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3685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嵘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王源、王长、王培训、骆晓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租金及未到期租金8108612元、名义货价86850元、违约金2403303.8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598765.82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富博租赁(15)直字第20150070101号《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约定以被告一实际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750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以上六被告在清偿上述全部款项前,富博租赁(15)直字第20150070101号《融资租赁合同(直租)》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为保全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由以上六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03月18日09:30在西郊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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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 9 |
原告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宁波九元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源、王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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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3681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 宁波九元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王源 王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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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3681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嵩明王家村骨科医院、宁波九元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源、王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租金及未到期租金7837266.24元、名义货价88500元、违约金2516706.62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0442472.86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1月2日,之后的违约金按富博租赁(15)直字第20150060101号《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约定以被告一实际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75000元;3.判令被告二、三、四对被告一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四被告在清偿上述全部款项前,富博租赁(15)直字第20150060101号《融资租赁合同(直租)》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为保全支付给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由以上四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03月18日09:00在西郊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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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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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贤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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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08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高贤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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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03民初10816号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富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高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隐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贤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705万元,并自2012年9月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实现债权律师费15万元;3.判令被告二以其质押原告的在宁波奉化富硒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85%股权(计2550万股)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份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债务;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01月21日上午09:30在西郊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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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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