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天工商处字[2016]440号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称:广州宇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06001348369;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龙建华;驻在场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7号(A栋)507房;业务范围:研究和试验发展;2016年9月28,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57号(A栋)507房的广州宇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2016年9月27日才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于2016年9月27日才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超过企业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6年6月30日。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谢小倩的询问笔录;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三: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谢小倩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四:广州宇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书一份。证据五:广州宇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记录。对于我局认定的上述事实,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没有提出异议。本局已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天工商告字[2016]第0201609060000825-000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广州宇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宇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罚款5000元。当事人广州宇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广州市建设银行天河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收起
...
展开
|
2016-10-17 | 详情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