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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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巴中精致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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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保159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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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6-04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四川省明星特种野生动物养殖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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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执保160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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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5 | 2021-06-04 |
3 |
中迪禾邦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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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执保1911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中迪禾邦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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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2-26 |
4 |
中迪禾邦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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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05财保140号 | - |
申请人-中迪禾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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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3-25 |
5 |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学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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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999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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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4-18 |
6 |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学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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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999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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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4-18 |
7 |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学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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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999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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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4-18 |
8 |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学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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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99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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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4-18 |
9 |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学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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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81执298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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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2020-03-24 | 2020-05-08 |
10 |
广安涌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大巴山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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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430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安涌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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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19-12-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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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川0191民初8637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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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86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学刚 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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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8637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91民初8637号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一、李学刚、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6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为1326333.33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24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二、驳回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4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8048元,由李学刚、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前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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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2 |
(2018)川0191民初8640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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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86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学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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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8640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91民初8640号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一、李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2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6月19日为4169120元,之后的利息以本金852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二、驳回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9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7908元,由李学刚负担。前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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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3 |
(2018)川0191民初8580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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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85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学刚 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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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8580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91民初8580号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一、李学刚、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860000元,利息5628546.67元,合计18488546.67元。二、李学刚、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286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242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424元,由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前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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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4 |
(2018)川0191民初8579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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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85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学刚 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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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8579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91民初8579号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提示书。判决如下:一、李学刚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50000元、利息1821726.67元,计11471726.67元、资金占用利息(以本金96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二、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李学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6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9168元,由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前述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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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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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2884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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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28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学刚 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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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2884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七笔借款共计本金3818998.20元;二、被告李学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月息2%,向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第一判项借款本金的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第一笔:以借款本金507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21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第二笔:以借款本金49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21日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第三笔:以借款本金506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19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第四笔:以借款本金505644.44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1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第五笔:以借款本金504792.64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1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第六笔:以借款本金663227.78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2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第七笔:以借款本金641833.34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2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三、被告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借款本金663227.78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按月息2%,该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2日开始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借款本金641833.34元及其利息(计算方式:按月息2%,该本金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2日始计算利息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依法驳回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54元,由被告李学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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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9 |
6 |
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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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1民初28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学刚 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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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81民初2884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03442.51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2月3日11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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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7 |
(2018)川0191民初8637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口头裁定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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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863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学刚 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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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8637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786333.34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744645.56元(利息期限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月利率为2%,2018年4月11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的利息据实计算);3、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口头裁定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13:3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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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8 |
(2018)川0191民初8580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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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85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学刚 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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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8580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488546.67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636080.85元(利息期限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月利率为2%,2018年4月11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的利息据实计算);3、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口头裁定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13:3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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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9 |
(2018)川0191民初8640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口头裁定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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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864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学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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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8640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268912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495526.93元(利息期限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月利率为2%,2018年4月11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的利息据实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口头裁定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13:3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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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10 |
(2018)川0191民初8579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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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857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李学刚 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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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8579号原告四川胜泽源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刚、都江堰市爱科循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青牛现代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8488546.67元;2、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636080.85元(利息期限计算至2018年4月10日,月利率为2%,2018年4月11日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的利息据实计算);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口头裁定笔录、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13:3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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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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