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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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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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03民初25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金诚五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安市海洲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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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803民初2589号吉安市海洲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金诚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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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06 |
| 2 |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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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803财保1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吉安市金诚五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吉安市海洲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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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803财保178号吉安市海洲医药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吉安市金诚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安市金诚五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同日作出民事裁定书(保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803财保17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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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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