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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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越卫医罚〔2019〕24号 | 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 |
浙江震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绍兴震元堂药店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案绍越卫医罚告〔2019〕24号被处罚人:浙江震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绍兴震元堂药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王浩梁。本局经依法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从2019年8月底起,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东路1号一至二层的浙江震元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绍兴震元堂药店使用1名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开具处方3份。本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两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绍兴市越城区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越城区计卫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绍兴市越城区卫生健康局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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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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