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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楼宇科技

    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C栋C2-907
    • 简介:-
    • 法律诉讼 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马福勇与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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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青0104民初3039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马福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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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2018-11-27 2018-12-05
    2

    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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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津民申558号 劳动争议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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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06-15 2017-12-31
    3

    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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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津01民终332、665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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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7-01-18 2017-08-2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3480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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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4801号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广利瑞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韩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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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34801号广东韩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广利瑞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各一份。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广东韩际贸易有限公司立即退还原告支付的代办费首付款20万元并赔偿原告社保费用损失58446.9元,且应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深圳广利瑞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广东韩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2.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由审判员谭茜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5日9点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请准时参加开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二○年八月十七日(本公告已于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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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17
    2

    (2020)粤0304民初34801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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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4801号之一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广利瑞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韩际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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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4801号之一广东韩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广利瑞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韩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广利瑞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34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东韩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已2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7月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长城楼宇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315.96元,由被告负担3971.13元,由原告负担1344.83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并按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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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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