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白市价检处[2017]01号 | 白城市价格监督检查局 |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该银行立即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银行在规定期限没有退还的价款,由白城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予以没收多收价款346,385.10元。依据《吉林省物价局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裁量权办法》的通知(吉省价法[2013]128号)第九条(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银行对检查出的价格违法事实、证据和文件依据没有异议,但提出造成的原因是因为价格政策学习不及时,并非主观故意。该银行在检査中积极配合,态度较好,也承认检查出的问题属实,表示立即纠正,以后不再犯。建议从轻处罚。予以罚款122,2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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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8 | 详情 |
2 | 白银监罚决字〔2017〕5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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