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张子亮、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闽05民终19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子亮
...
展开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12 | 2021-04-20 |
2 |
潍坊峡山中骏创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民终161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潍坊峡山中骏创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1-01-25 |
3 |
林文瀚与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102民初167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林文瀚
...
展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0-11-13 |
4 |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执110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9-21 | 2020-10-23 |
5 |
莆田市启丰鞋业有限公司与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105民初3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莆田市启丰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2020-05-20 | 2020-06-17 |
6 |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严自力、吉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闽0102执624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2020-04-24 | 2020-05-06 |
7 |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与龚明、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郭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9)粤19民终124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
...
展开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10 | 2020-08-07 |
8 |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郭丽珑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闽民申44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4-26 | 2019-09-02 |
9 |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省百凯经编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闽01民终99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25 | 2019-05-29 |
10 |
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平山、王志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闽民初9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8-11-30 | 2020-06-3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中核资源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王志明 刘平山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9-01-31 |
2 | (2016)闽0102民初27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吉祥(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 严自力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30 | 2017-11-19 |
3 | (2017)闽0582民初426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茂泰(福建)鞋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G29 | 2017-08-15 |
4 | (2016)闽0102民初27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吉祥(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 严自力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7-06-29 |
5 | (2016)闽0102民初27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吉祥(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 严自力 收起
...
展开
|
更正 |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五、八版中缝 | 2017-02-27 |
6 | (2016)闽0102民初2705号 | - |
原告-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吉祥(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 严自力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G32 | 2017-01-22 |
7 | (2016)闽0102民初270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吉祥(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万星(南安)置业有限公司 严自力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钟祥市人民法院 | G18 | 2017-01-1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粤1972执11083号送达结案通知书(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执110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执11083号送达结案通知书(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0-09-23已浏览:4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11083号之一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本案作结案处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20-09-23 |
2 |
(2020)粤1972执11083号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执11083号 | - |
当事人-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0)粤1972执11083号送达执行通知书(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更新时间:2020-09-18已浏览:3文章来源:原创(2020)粤1972执11083号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19民终124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62007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执行人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两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6320元。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逾期即视为已经送达。自动履行期为公告期满后三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收起
...
展开
|
2020-09-18 |
3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82民初28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天润鞋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张子亮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天润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2民初2852号案件的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晋江市崇德路38号)第八法庭(速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
展开
|
2020-08-13 |
4 |
晋江市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闽0582民初28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晋江天润鞋材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张子亮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晋江天润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2民初285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晋江市崇德路38号)第八法庭(速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
展开
|
2020-05-09 |
5 |
(2018)粤1972民初5903号之三送达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尚亿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9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 郭迪芳 龚明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903号之三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8276XXXX):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华闽公司)诉你公司、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美娜利莎公司)、郭迪芳、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一、限被告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2007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1.以货款9922元为基数,从华闽公司自行主张的2017年9月20日起算;2.以货款599312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1日起算;3.以货款223778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8日起算;4.以货款49393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3日起算;5.以货款681231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8日起算;6.以货款111535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5日起算;7.以货款277322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9日起算;8.以货款207715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8日起算;9.以货款129832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0日起算;10.以货款35349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3日起算;11.以货款155028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12日起算;12.以货款135847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24日起算;13.各段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各笔货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上诉状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或在送达之日十五天之后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 收起
...
展开
|
2019-05-20 |
6 |
(2018)粤1972民初5903号送达证据、开庭传票(尚亿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9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 郭迪芳 龚明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903号之二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8276XXXX):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华闽公司)诉你公司、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美娜利莎公司)、郭迪芳、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原告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莆田市外文翻译中心法人证书、订单明细中文文本、提单、FCR复印件中文文本,主要拟1.证明原告与你公司进行对账确认并确认订单的事实,2.被告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0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届时准时到庭参加诉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
展开
|
2018-08-24 |
7 |
(2018)粤1972民初5903号之一(尚亿鞋业服务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9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 郭迪芳 龚明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903号之一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8276XXXX):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华闽公司)诉你公司、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美娜利莎公司)、郭迪芳、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证据副本。被告郭迪芳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新职表、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郭迪芳主张其只是你公司的领薪职员,2017年5月1日入职你公司,任总经理,试用期3个月,不可能为公司的货款提供个人担保。本公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8-06-08 |
8 |
(2018)粤1972民初5903送达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尚亿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9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 郭迪芳 龚明 收起
...
展开
|
(2018)粤1972民初5903号东莞尚亿鞋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68276XXXX):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华闽进出口有限公司(华闽公司)诉你公司、东莞美娜利莎鞋业有限公司(美娜利莎公司)、郭迪芳、龚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审限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你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美元547975.5,美娜利莎公司、郭迪芳、龚明三被告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你公司立即支付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货款全部还清之日止以货款总额美元547975.5按年利率36%计算的违约金,暂计至起诉之日为美元98635.6,美娜利莎公司、郭迪芳、龚明三被告对上述违约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你公司赔偿原告的汇率损失,暂计至起诉之日为美元26214.93,美娜利莎公司、郭迪芳、龚明三被告对上述汇率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华闽公司与美娜利莎公司均是你公司的成品鞋供应商。因你方曾拖延付款,故2017年6月8日,三方约定由美娜利莎公司为你公司向华闽公司支付货款事宜提供保证担保,若你公司拖延付货款,则华闽公司有权要求美娜利莎公司足额付款,如果美娜利莎公司没有按付款担保协议约定的期限足额付清货款,则按照每天1%计算违约金赔偿给华闽公司;郭迪芳、龚明为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协议第七点约定因履行该协议因其的争议,交由美娜利莎所在地的法院依据中国法律处理。2017年11月8日与2017年12月25日,美娜利莎公司依据担保协议分别向原告汇款美元37800和美元40000,用于偿付你公司拖欠原告2017年8月23日和2017年9月13日的货款美元79317,但对于2017年9月20日之后你公司拖欠华闽公司的货款,四被告至今分文未付。现原告依据付款担保协议,起诉四被告。本公告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和答辩的权利,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定于2018年8月16日14时30分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厚街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 收起
...
展开
|
2018-05-29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