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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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38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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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3815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湖州南浔环球时代电影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珈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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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3民初3815号被告:浙江珈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1幢3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GLX6D4X。法定代表人:沈东鹏。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环球时代电影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珈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南浔环球时代电影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湖州南浔环球时代电影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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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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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381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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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3民初3815号 | 股东出资纠纷 |
原告- 湖州南浔环球时代电影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珈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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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503民初3815号浙江珈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环球时代电影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珈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被告浙江伽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湖州市嘉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缴未缴出资款408000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付至实际补缴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利息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1年4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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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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