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滨人社监罚字[2018]0004号 | 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虽有一定的危害后果发生,但当事人采取相应纠正措施。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的规定,同时依据《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办法》(杭人社发[2017]16号)“违法延长劳动者人数占职工总数比例高于30%的或者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给予警告,按照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罚款”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按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肆佰元整(¥234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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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9 | 详情 |
| 2 | (浙杭)质监罚字〔2018〕6号 | 市质监局 |
2018年3月20日,根据投诉举报,我局执法人员对滨江区浦沿街道园区中路38号2幢1-2层的浙江日铁住金排气装置有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有一台蓄电池托盘堆垛车从2012年开始投入使用,该台蓄电池托盘堆垛车存在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未检验而使用的情况,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并对该台堆垛车予以查封处理。 浙江日铁住金排气装置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超期未检)的蓄电池托盘堆垛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所涉蓄电池托盘堆垛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3个月以上,但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所涉特种设备数量也只有1台,另外一台叉车已办理年检,且积极配合调查,从轻处罚。根据《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总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分则第四章特种设备类第二十三条裁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责令停止使用未经过定期检验的蓄电池托盘堆垛车,并作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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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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