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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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周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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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2350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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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4-09 | 2020-11-18 |
2 |
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周俊张馨允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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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民申2877号 | 追偿权纠纷 |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云阳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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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4-02 | 2020-05-22 |
3 |
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周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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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3民初2291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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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6-08 |
4 |
重庆市彭水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冉美容唐永科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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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43民初35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彭水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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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19-12-21 |
5 |
重庆市彭水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冉美容唐永科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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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43民初356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彭水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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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08-21 | 2019-11-28 |
6 |
重庆市彭水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威彭水县合利顺商贸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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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43民初349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彭水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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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07-30 |
7 |
重庆市彭水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海容张力夫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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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43民初3515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彭水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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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07-19 | 2019-11-07 |
8 |
重庆市彭水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海容张力夫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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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43民初35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彭水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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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07-19 | 2019-08-23 |
9 |
重庆市彭水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海容张力夫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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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43民初351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彭水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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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07-19 | 2019-08-23 |
10 |
重庆市彭水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彭水县黄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谢中法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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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43民初21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重庆市彭水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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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19-06-18 | 2019-11-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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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498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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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6-15 |
2 | (2018)渝0243民初1787号 | 追偿权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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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彭水县人民法院 | - | 2018-06-11 |
3 | (2018)渝0112民初498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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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4-04 |
4 | (2018)渝0112民初4983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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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6 |
5 | (2016)渝0112民初330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郭逢彪 唐义琴 郭太琳 郭穗丘 重庆汉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汉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喜自达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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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7-03-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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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54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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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540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庞春烈 甘晓兰 熊银秀 佘继超 佘红生 熊学清 庞洁 重庆方浩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方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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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5401号庞春烈、甘晓兰、熊银秀、佘继超、佘红生、熊学清、庞洁、重庆方浩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方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春烈、甘晓兰、熊银秀、佘继超、佘红生、熊学清、庞洁、重庆方浩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方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庞春烈、甘晓兰、熊银秀、佘继超、佘红生、熊学清、庞洁、重庆方浩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方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5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庞春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767687.50元及代偿款资金占用损失(以代偿款2767687.5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6年9月9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二、被告庞春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及律师费资金占用损失(以律师费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3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三、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庞春烈提供质押的重庆方浩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240万元/万股股权(占重庆方浩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对被告熊银秀提供质押的重庆方浩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180万元/万股股权(占重庆方浩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总股本30%的股权),对被告佘继超提供质押的重庆方浩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180万元/万股股权(占重庆方浩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总股本30%的股权)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甘晓兰、熊银秀、佘继超、佘红生、熊学清、庞洁、重庆方浩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方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庞春烈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07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750元,由被告庞春烈、甘晓兰、熊银秀、佘继超、佘红生、熊学清、庞洁、重庆方浩建筑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方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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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
2 |
(2018)渝0243民初17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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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43民初1787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市彭水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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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243民初1787号重庆双薪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彭水县双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元碧、张锺林、田力方、闫文海、王浩铭、张荣彬、彭万琼、王韬、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市彭水县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9月10日上午九点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6月11日上传日期:2018年06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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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1 |
3 |
(2016)渝0112民初12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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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黄群芳 张百元 张芝 张浪 重庆爽溜溜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逗 黄群芳 张百元 张芝 张浪 重庆逗你爽食品有限公司 爽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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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224号黄群芳、张百元、张芝、张浪、重庆逗你爽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群芳、张百元、张芝、张浪、重庆爽溜溜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逗你爽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黄群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的借款本金1999998元、罚息260246元,合计2260244元;二、被告黄群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从2016年1月20日起,以226024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代偿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张百元、张芝、张浪、重庆爽溜溜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逗里爽食品有限公司对第一款、第二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90元,由被告黄群芳、张百元、张芝、张浪、重庆爽溜溜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逗里爽食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24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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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
4 |
(2016)渝0112民初33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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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330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郭逢彪 唐义琴 郭太琳 郭穗丘 重庆汉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汉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喜自达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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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3302号郭逢彪、唐义琴、郭太琳、郭穗丘、重庆汉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汉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喜自达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郭逢彪、唐义琴、郭太琳、郭穗丘、重庆汉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汉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喜自达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郭逢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980535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15年12月26日起,以9805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唐义琴、郭太琳、郭穗丘、重庆汉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汉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喜自达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对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266元,由被告郭逢彪、唐义琴、郭太琳、郭穗丘、重庆汉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汉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喜自达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3月21日上传日期:2017年03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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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
5 |
(2016)渝0112民初127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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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71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刘晓东 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海城市希望宜城置业有限公司 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 汤静 刘伟 曹淑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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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2710号刘晓东、汤静、刘伟、曹淑成: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东、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海城市希望宜城置业有限公司、重庆赛英思实业有限公司、汤静、刘伟、曹淑成、第三人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渝0112民初127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驳回被告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开宜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1月23日上传日期:2017年01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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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3 |
6 |
(2016)渝0112民初33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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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330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郭逢彪 唐义琴 郭太琳 郭穗丘 重庆汉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汉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喜自达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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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3302号郭逢彪、唐义琴、郭太琳、郭穗丘、重庆汉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汉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喜自达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郭逢彪、唐义琴、郭太琳、郭穗丘、重庆汉道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汉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喜自达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6)渝0112民初3302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原定于2017年3月14日上午9时00分的开庭予以取消,以本次公告的开庭时间为准。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1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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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
7 |
(2016)渝0112民初12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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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12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黄群芳 张百元 张芝 张浪 重庆爽溜溜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逗里爽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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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1224号黄群芳、张百元、张芝、张浪、重庆逗里爽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群芳、张百元、张芝、张浪、重庆爽溜溜食品有限公司、重庆逗里爽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2016)渝0112民初1224号案件,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原定于2017年3月14日上午9时00分的开庭予以取消,以本次公告的开庭时间为准。一审案件承办人:王春联系电话:(023)67177515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1月11日上传日期:2017年01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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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1 |
8 |
(2016)渝0112民初26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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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62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陈林香 刘松 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真缘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香冠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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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2624号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缘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林香、刘松、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缘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香冠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2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林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3100000元;二、被告陈林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担保费(以3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及资金占用费(以31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陈林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30000元;四、被告刘松、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缘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香冠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林香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中的资金占用费以及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7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725元,由被告陈林香、刘松、上海车池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真缘贸易有限公司、重庆香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承办法官:张世勇联系电话:023-67188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29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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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9 |
9 |
(2016)渝0112民初43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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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431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李晓娅 重庆市龙涎香餐饮有限公司 陈天涛 李兵 李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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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渝0112民初4312号李晓娅、重庆市龙涎香餐饮有限公司、陈天涛、李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娅、重庆市龙涎香餐饮有限公司、陈天涛、李兵、李萍,第三人重庆兴农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渝0112民初4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晓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855470.53元;二、被告李晓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以855470.53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李晓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本案案件受理费14360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10000元;四、被告李晓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分别以1436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5日起,以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25日起,均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五、被告重庆市龙涎香餐饮有限公司、陈天涛、李兵、李萍对被告李晓娅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驳回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60元、保全费5000元的负担问题已在本判决主文第三项中予以处理。本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承办法官:张世勇联系电话:023-6718850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6年12月12日上传日期:2016年12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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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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