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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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与浙江正河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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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民终17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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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8 | 2020-04-27 |
2 |
浙江正河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志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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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47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浙江正河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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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9-11-25 | 2020-04-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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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8民初473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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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8民初4730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浙江正河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金志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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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志晓:本院对浙江正河建设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108民初473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志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正河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6月2日的利息、违约金为43016.67元;自2019年6月3日起,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正河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7元,由原告浙江正河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2元,由被告金志晓负担494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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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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