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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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宽公(消)行罚决字〔2016〕0115号 | 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消防科 |
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消防科长宽公(消)行罚决字〔2016〕0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春地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凯旋路3525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孙志奇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016年7月9日,长春地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站台18号库房发生火灾。7月10日经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消防科监督员杨凯荀、宫正达现场勘察了解,发现由于该单位在日常工作中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导致火灾发生,违反了《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长宽公消火认简字[2016]第0006号)、韩冬询问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现查明根据 《吉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长春地利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吉林银行长春凯旋支行(宽城区庆丰路1218号)缴纳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宽城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清单共/份二○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印送达被侵害人。年月日被处罚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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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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