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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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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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1630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金牛区成旺建筑架料租赁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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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4 | 2021-09-27 |
2 |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德重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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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69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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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6 | 2021-08-30 |
3 |
郑某某、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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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525执149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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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雍县人民法院 | 2021-08-04 | 2021-08-30 |
4 |
申请执行人苏某俊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中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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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525执31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苏某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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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8-02 |
5 |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执行一案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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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525执974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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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纳雍县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8-04 |
6 |
孔令发,四川康茂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可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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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21民初2484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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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 2021-06-25 | 2021-06-30 |
7 |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云南亚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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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3325民初64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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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1-06-17 | 2021-06-24 |
8 |
李淑君,四川恒昊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东亚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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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1930号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当事人-华电金沙江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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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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泽郎尔甲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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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3201民初150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郎尔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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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18 |
10 |
刘建华诉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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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522民初241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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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7-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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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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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803民初375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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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清远市新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锦华路三段13号,法定代表人:贺鹏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5804264E)去向不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3340元;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14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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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2 |
(2019)川0802民初3298号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鑫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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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802民初329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元市鑫辉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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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802民初3298号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市鑫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尚欠原告未供货资金及利息人民币8392553.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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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3 |
原告沙马木基、沙马拉铁诉被告阿木吕哈、杨明全、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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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35民初175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沙马木基沙马拉铁 被告- 阿木吕哈 杨明全 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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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3435民初175号原告沙马木基沙马拉铁与被告阿木吕哈、杨明全、越西县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二原告工程款384690.24元;2、第一、第二、第三、第四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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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
4 |
(2018)川0116民初10119号原告何刚诉被告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麓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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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1011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何刚 被告- 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麓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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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16民初10119号原告何刚诉被告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麓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定于2019年4月16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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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
5 |
(2018)川0116民初10119号原告何刚诉被告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麓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副本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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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6民初1011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何刚 被告- 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麓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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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6民初10119号原告何刚诉被告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麓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追加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成都市双流区规划建设局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何刚支付工程款3987606.99元、质量保证金954164.61元,合计4941771.6元;2、判决被告四川华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何刚支付工程欠款利息,暂计50000元,要求以4941771.6元为基数,从2017年8月8日起至实际全部付清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3、判决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成都麓湖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何刚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第1项、第2项请求承担支付责任;4、被告承担全部案件的受理费。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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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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