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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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东与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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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7执3209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小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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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0-09 | 2020-12-10 |
2 |
王小东与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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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07诉前调280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王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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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8-25 | 2020-08-28 |
3 |
苏州市好旺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与顾勤、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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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终1046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苏州市好旺商务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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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2 | 2020-09-28 |
4 |
裴志勇与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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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执382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裴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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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8-21 | 2019-01-22 |
5 |
裴志勇与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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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912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裴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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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8-01-18 | 2019-11-30 |
6 |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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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执2244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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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8-14 | 2017-09-28 |
7 |
15832裴志勇与南通卓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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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583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裴志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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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6-23 | 2017-07-26 |
8 |
1725徐建良与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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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相民初字第0172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徐建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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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6-12-30 | 2017-03-17 |
9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叶夏牛、朱秀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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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执42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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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16-12-01 | 2017-12-11 |
10 |
苏州工业园区华泰尔装饰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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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393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当事人-苏州工业园区华泰尔装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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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16-11-11 | 2017-03-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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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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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09执3823号 | - |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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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18)苏0509执3823号案件中,依法公告查找如下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若知悉有关信息,请及时举报。本院郑重承诺,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电话:18962580665(微信同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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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6 |
2 |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叶夏牛、朱秀尧、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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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9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叶夏牛 朱秀尧 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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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夏牛、朱秀尧、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946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告叶夏牛、朱秀尧、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591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叶夏牛、朱秀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3335.83元,并赔付原告至2016年7月8日的利息人民币10806.48元、罚息人民币578.58元、欠息复利人民币218.94元,以及自2016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基准利率水平上浮10%,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调整后的利率自次年的第一个付息日或还款日起开始适用)、罚息、复利(执行利率水平上加收50%,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调整后的利率自次年的第一个付息日或还款日起开始适用)。二、被告叶夏牛、朱秀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人民币15017元。三、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叶夏牛、朱秀尧的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叶夏牛、朱秀尧追偿。四、驳回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84元,保全费人民币2770元,合计人民币10254元,由被告叶夏牛、朱秀尧、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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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
3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叶夏牛、朱秀尧、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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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91民初94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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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夏牛、朱秀尧、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16)苏0591民初946号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叶夏牛、朱秀尧、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89217.75元,欠息(含利息、罚息、复息)8017.88元(截止2015年10月19日,之后的欠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5017元;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有权就以上债权(含诉讼费、保全费)对被告叶夏牛、朱秀尧所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被告叶夏牛、朱秀尧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苏州市相城区达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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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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