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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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 68号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19]68号被处罚单位:杭州氢源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云水社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21号大街600号负责人:周平乐职务:邮编:违法事实及证据:2019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无水乙醇从事生产消毒液和化妆品,危险化学品暂存间内储存乙醇1.6吨,乙醇暂存间内虽安装了防爆灯具和开关、设置了防火门,但现场仍使用非防爆的照明灯和排风扇,且未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检查还发现你单位作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规定对你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你单位上述的行为涉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及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违反法律规定:你单位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你单位未按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裁量基准:1.建立的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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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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