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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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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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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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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4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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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云0103执异79号 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正晓电缆有限公司 陈玲娥 昭通市昭投大关黄连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江正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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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正晓电缆有限公司、昭通市昭投大关黄连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江正云、陈玲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0103执753号裁定书,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作为(2022)云0103执75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云0103执异79号案件《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为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22)云0103执753号案件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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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17
    2

    (2018)粤0106民初24861号冯跃与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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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6民初24861号 -

    原告- 冯跃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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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6民初24861号冯跃:  本院受理的冯跃与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一案,现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因无法向你(们)方送达上诉材料,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们)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七日内。540011952021-07-2616:39:21:0联系人:何家杰、何晖辉(2018)粤0106民初24861号冯跃与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冯跃: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联系人:何家杰、何晖辉电话:020-830085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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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3

    (2018)粤0106民初24861号冯跃与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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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6民初24861号 -

    原告- 冯跃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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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6民初24861号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冯跃与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106民初24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冯跃在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东盟行情分析交易系统中的开户(席位号168001001732)和全部交易无效;  二、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跃赔偿投资款损失258433元;  三、驳回原告冯跃的其他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490元,由原告冯跃负担490元,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9220232021-05-1215:56:43:454联系人:何家杰、何晖辉(2018)粤0106民初24861号冯跃与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联系人:何家杰、何晖辉电话:020-8300857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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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1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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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云0181民初9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 被告- 杨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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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与被告杨丽、被告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主要内容为:一、由被告杨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截至2020年3月11日的借款本金256867.86元,利息2093.71元、罚息13.80元、利息复利14.76元,罚息复利0.06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贷款利率、罚息利率的计算方法按照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计算);二、由被告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丽追偿;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安宁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92元、保全费1815元,由被告杨丽、被告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8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联系人:安宁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张红梅;联系电话:0871-68699820邮编:6503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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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8
    5

    (2020)粤0115执1779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广州洋吉化妆品有限公司、钟松锦、徐丹、赖叡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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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5执177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洋吉化妆品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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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5执1779号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广州洋吉化妆品有限公司、钟松锦、徐丹、赖叡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钟松锦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凤凰城凤锦苑三街3号1002房的房产进行拍卖。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已选定拍卖机构。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拍卖标的物: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凤凰城凤锦苑三街3号1002房(不动产权证书号:粤(2017)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038999号;建筑面积:265.06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拍卖标的起拍价:4,017,000元,保证金:401,700元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人:钟松锦拍卖机构名称: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时间:2020年10月14日10时至2020年10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公告、拍卖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登录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查看。预约看样登记及拍卖咨询:莫先生020-89160711(工作时间内接受咨询登记)案件经办人:邓法官联系电话:020-83007151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535401342020-09-0818:09:00:0(2020)粤0115执1779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与广州洋吉化妆品有限公司、钟松锦、徐丹、赖叡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拍卖,钟松锦,增城,执行,机构115337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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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8
    6

    (2018)粤0106民初24861号冯跃与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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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106民初24861号 -

    原告- 冯跃 当事人- 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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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106民初24861号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冯跃与被告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5月26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531765122020-03-0615:46:16:0联系人:曾助理、何晖辉(2018)粤0106民初24861号冯跃与南宁(中国-东盟)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纠纷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广东第三方金服集团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联系人:曾助理、何晖辉电话:8300670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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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6
    7

    2018黔民终116号补正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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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黔民终11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杨光武 江潮 李斌 陈帆 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李城疆 李涛 赵鹏 杨佐云 文艺 刘浩然 薛小菊 王雪 周坤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瑞银信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唐馨漪 唐殿杰 徐萍 陈梅 陆丽萍 王娇 刘芳 王应 张吉风 吴英 杨宇 吴小菲 王江 王莎莎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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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黔民终1163号薛小菊、杨佐云、唐殿杰、陆丽萍、唐馨漪、王莎莎、杨宇、吴小菲、王娇、王应、张吉风、周坤: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瑞银信商贸有限公司、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刘浩然、李涛、江潮、文艺、李斌、赵鹏、王雪、陈帆、李城疆、杨光武、周坤、薛小菊、杨佐云诉被上诉人杨宇、吴小菲、刘芳、王娇、王应、王江、张吉风、徐萍、吴英、陈梅、唐殿杰、陆丽萍、唐馨漪、王莎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黔民终1163号补正裁定书,裁定如下:(2018)黔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书中的“贵阳瑞银信商贸有限公司”中的“贵阳更正为“贵州”,补正后上述三处为“贵州瑞银信商贸有限公司”。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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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9
    8

    2018黔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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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黔民终11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杨光武 江潮 李斌 陈帆 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李城疆 李涛 赵鹏 杨佐云 文艺 刘浩然 薛小菊 王雪 周坤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瑞银信商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唐馨漪 唐殿杰 徐萍 陈梅 陆丽萍 王娇 刘芳 王应 张吉风 吴英 杨宇 吴小菲 王江 王莎莎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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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黔民终1163号薛小菊、杨佐云、唐殿杰、陆丽萍、唐馨漪、王莎莎、杨宇、吴小菲、王娇、王应、张吉风、周坤: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瑞银信商贸有限公司、贵州乾宝通汇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刘浩然、李涛、江潮、文艺、李斌、赵鹏、王雪、陈帆、李城疆、杨光武、周坤、薛小菊、杨佐云诉被上诉人杨宇、吴小菲、刘芳、王娇、王应、王江、张吉风、徐萍、吴英、陈梅、唐殿杰、陆丽萍、唐馨漪、王莎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黔民终1163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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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4
    9

    (2019)川民终348号史代彬与冷定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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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民终348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上诉人- 史代彬 被上诉人- 冷定瑞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金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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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民终348号史代彬与冷定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温江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盛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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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4
    10

    原告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及宁波华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EMA商业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怡怡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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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 02 民初 951 号 信用证欺诈纠纷

    原告- 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华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EMA商业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汪怡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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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民初951号黄正春: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弘业永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你及宁波华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EMA商业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怡怡信用证欺诈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民初95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六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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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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